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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称垄断行为情节严重应进行刑事惩戒
在“3·15”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,在甘全国人大代表乔汉荣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了《关于修订〈反不正当竞争法〉的建议》。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和完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,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刑事惩戒。 【建议背景】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自1993年实施以来,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,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复杂化,已经颁布19年的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 已不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环境。主要表现在:适应性不够强。近年来的互联网企业之战、乳业巨头之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出现了利用信息技术实施攻击、干扰和控制的行为,以及利用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等新手段。而现行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只列举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,因此大量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。其次,规制设定不完整,现行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缺乏成熟的执法调查程序、明确的法律责任、严格的职能划分等规定。处罚幅度较低,难以对一些违法获利丰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。责任也不够明确,民事责任的缺失造成了不少企业“赢了官司、输了市场”,行为后果的低成本反而助推了违法行为的大量发生。 【建议内容】乔汉荣代表就修订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提出以下建议: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,将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界定为“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”,将经营者定义为“从事商品生产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”,可将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。 增加禁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。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经营行为:以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的;从事不恰当经营或宣传活动,产生不良社会影响,损害市场秩序的;经营无合法证明的进口商品,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。 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,增加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财物、证据、场所实施查封、扣押和通知银行暂停存款支付等措施。 健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制度建设,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,增大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。针对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设定不同额度的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是吊销营业执照等,建立完整的刑事责任制度,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和完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,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刑事惩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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